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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 通 告 ( 一 A)


各 位 會 員:

監 工 ( 土 木 ) 職 系 的 調 配 事 件

          本 會 收 到 監 工 職 系 同 事 的 聯 署 信 , 對 署 方 建 議 於 2005 年 6 月 1 日 調 配 30 位 監 工 職 系 的 員 工 表 達 憂 慮 。 本 會 收 集 了 大 部 份 監 工 職 系 會 員 的 意 見 後 , 於 2005 年 5 月 10 日 上 午 , 本 會 代 表 包 括 主 席 孫 名 峰 、 理 事 鄧 國 華 與 陳 欽 泉 、 會 員 代 表 宋 榮 華 及 鄺 礎 基 約 見 了 總 工 程 師 關 錫 堯 、 高 級 工 程 師 陳 伯 芳 、 總 技 術 主 任 楊 松 齡 及 督 察 丘 偉 德 , 共 同 討 論 是 次 調 配 安 排 。

          會 上 , 署 方 解 釋 了 調 職 的 政 策 及 背 景 : -

          「 … .. 本 會 曾 於 2005 年 1 月 7 日 與 閣 下 及 副 署 長 陳 志 超 先 生 會 面 , 討 論 水 務 署 的 前 途 及 員 工 關 注 等 幾 個 問 題 。

  1. 輪 流 調 配 工 作 崗 位 是 基 本 的 政 策 , 只 是 署 方 在 十 多 年 來 也 沒 有 嚴 格 執 行 此 政 策 。
  2. 目 前 監 工 的 平 均 年 齡 已 偏 高 , 且 出 現 斷 層 現 象 。 在 現 有 的 人 力 資 源 下 , 署 方 必 須 加 強 培 訓 監 工 職 系 的 同 事 , 讓 他 們 擁 有 多 樣 性 的 技 能 。
  3. 在 調 職 的 安 排 下 , 同 時 進 行 在 職 培 訓 工 作 , 讓 有 關 同 事 容 易 適 應 。
  4. 2005 年 6 月 1 日 調 配 30 位 監 工 的 建 議 仍 在 諮 詢 階 段 , 未 有 定 案 。
  5. 署 方 初 步 構 思 是 每 半 年 一 次 , 調 配 約 30 位 員 工 。 優 先 處 理 在 原 職 崗 位 工 作 超 過 6 年 的 同 事 。 退 休 年 限 少 於 5 年 的 同 事 不 會 被 調 配 。

          會 議 中 , 本 會 代 表 向 署 方 表 達 了 如 下 意 見 : -

  1. 署 方 應 考 慮 員 工 被 調 配 到 新 的 崗 位 後 , 能 否 發 揮 個 人 專 長 , 應 量 材 而 用 , 避 免 浪 費 人 材 。 再 者 , 富 有 經 驗 的 員 工 被 調 往 陌 生 的 工 作 環 境 既 不 能 發 揮 所 長 又 不 能 把 經 驗 傳 給 新 來 的 員 工 , 實 在 可 惜 !
  2. 若 在 十 年 前 執 行 上 述 政 策 , 也 許 問 題 不 大 。 現 在 正 面 臨 人 手 短 缺 , 人 材 流 失 , 培 訓 新 調 職 的 監 工 只 會 間 接 增 加 該 組 別 上 司 和 下 屬 的 工 作 量 , 建 議 在 調 配 監 工 前 , 應 先 考 慮 該 職 位 對 該 組 別 的 影 響 會 否 過 大 。 應 先 安 排 有 相 關 工 種 或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監 工 接 任 。

          本 會 同 時 反 映 了 收 集 到 的 監 工 職 系 意 見 , 包 括 ︰ -

    署 方 應 重 視 員 工 的 意 願 。 以 有 效 的 模 式 直 接 諮 詢 將 被 調 職 的 員 工 。 如 員 工 不 接 受 調 職 的 安 排 , 應 查 明 員 工 拒 絕 接 受 的 原 因 。 並 不 是 查 詢 其 上 司 該 員 工 可 否 被 調 職 。 所 有 員 工 都 應 給 予 表 ? 個 人 意 願 的 機 會 。 例 如 : 向 每 人 派 發 一 份 調 職 安 排 意 願 書 等 給 員 工 ? 寫 。 員 工 的 意 願 應 給 予 優 先 考 慮 。 年 長 的 員 工 應 給 予 優 先 選 擇 保 留 工 作 性 質 相 同 的 崗 位 , 以 發 揮 所 長 及 培 訓 新 加 入 的 同 事 。
  1. 盡 量 避 免 調 配 員 工 到 工 作 性 質 及 工 作 文 化 差 異 太 大 的 崗 位 工 作 。 如 建 設 部 調 往 爆 破 組 別 等 等 。 不 過 , 員 工 個 人 意 願 亦 應 得 到 充 份 考 慮 。
  2. 每 次 調 動 的 人 數 要 適 量 控 制 , 不 能 過 大 , 以 助 員 工 適 應 新 的 政 策 。

          本 會 表 示 理 解 署 方 在 監 工 職 系 調 配 工 作 崗 位 的 政 策 及 背 景 , 要 求 : -

  1. 訂 定 清 晰 明 確 的 長 遠 政 策 , 讓 有 關 同 事 瞭 解 到 未 來 的 方 向 。
  2. 調 職 的 安 排 , 必 須 循 序 漸 進 。 可 初 步 實 行 相 同 工 作 性 質 不 同 區 分 的 調 配 , 或 接 近 的 工 作 性 質 同 區 分 的 調 配 等 , 讓 員 工 容 易 適 應 , 亦 有 利 於 政 策 的 逐 步 推 行 。
  3. 設 立 有 效 的 渠 道 , 讓 員 工 可 反 映 個 人 的 意 願 , 有 利 於 署 方 適 當 地 調 整 上 述 措 施 的 推 行 。
  4. 暫 緩 2005 年 6 月 1 日 的 調 職 安 排 。
  5. 最 後 , 署 方 承 諾 , 05 年 6 月 1 日 的 調 職 安 排 將 會 暫 緩 執 行 。 現 正 收 集 各 區 總 工 程 師 的 回 應 。 署 方 待 收 集 了 各 方 的 意 見 後 , 將 會 與 工 會 商 討 日 後 員 工 的 調 職 安 排 。 會 員 如 有 意 見 或 查 詢 , 請 聯 絡 本 會 代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