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下 內 容 只 供 參 考
(甲) 服務未滿四年者,最多可獲九十一天全薪病假及九十一天半薪病假。 (乙) 服稿滿四年或以上者,最多可在任何一段四年的時間內,獲得共一百八十二天全薪病假,及一百八十二天半薪病假。
(甲) 作為一項特許安排,公務員可無須呈交醫生證明書而獲准放取不超過兩個工作天的病假。 (乙) 若因病告假超過兩個工作天,須出示政府醫生證明書。 (丙) 連續放病假超過九十一天者,在期滿後仍不宜執行職務,部門首長會要求醫院管理局執行總裁委派一個醫事委員會以建議應否批准該員繼續放取病假,或着令該員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退職,又或採取其他行動。部門首長在考盧該委員會的建議後,可視平該員應得何種病假而繼續批給不超過九十一日的全薪、半薪或無薪病假。 (丁) 僱員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經衛生署署長認為是因工作性質所引致者,可依照另外的條計算病假。 (戊) 若僱員長期患病而醫事委員會認為他稍後仍有一定機會可再次勝任其工作,可按特別條款獲發額外的全薪或半薪病假。
轄下醫院病房的收費(2013年5月1日起生效)
病床等級 | 每日收費(元) | ||
---|---|---|---|
頭等病床 | 422 | ||
二等病床 | 315 | ||
特別病床 | 274 | ||
西餐 | 204 | ||
公眾病床 | 特別中餐 | 138 | |
中餐 | 68 |
名稱及地址 | 服務時間 | |
---|---|---|
柴灣公務員診所 柴灣樂民道3號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主樓1樓 電話:2595 6305 (查詢) 2557 4319 (預約) | 星期一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 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二至星期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 下午2時至下午5時15分 | |
香港公務員診所 灣仔皇后大道東284號鄧志昂專科診療院3樓 電話:2838 7349 (查詢) 2574 1683 或 2574 5670 (預約) | ||
九龍公務員診所 紅磡庇利街42號九龍城健康中心6樓 電話:2388 2102 (查詢) 2771 1518 或 2771 6946 (預約) | 星期一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 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二至星期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 下午2時至下午5時15分 | |
新界公務員診所 荃灣青山公路115號葛量洪夫人健康院地下 電話:2422 7911 (查詢) 2428 8309 (預約) | ||
粉嶺公務員診所 粉嶺璧峰路2號粉嶺健康中心8樓 電話:2627 3125 (查詢) 2886 5522 (預約) | 星期一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 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二至星期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 下午2時至下午5時15分 | |
西貢公務員診所 西貢萬年街23號方逸華診所1字樓 電話:2569 1422 (查詢) 2569 1955 (預約) |
假期,除病假及分娩假外,須在公務不受影響的情形下才可獲准放取。只要符合公共服務的運作需要,政府鼓勵員工放取假期。病假、分娩假、侍產假、進修假期及無薪假期則在有需要時,准予放取。
有關規則已載列於《公務員事務規例》。
賺假率通常視乎該員的聘用條款、服務年資及薪金而定。
從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新聘人員均享有新的附帶福利。這些公務員的假期福利現扼述如下:
公務員類別 | 每年假期日數 (按工作日計算) |
可累積的最多日數 | 備註 |
---|---|---|---|
首長級 |
22或26 |
44或78 |
較高的假期賺取率及累積限額適用於服務滿十年的人員 |
總薪級表第14點或以上 |
18或22 |
36或66 |
|
總薪級表第14點以下或第一標準薪級 |
14或18 |
28或54 |
公務員類別 | 每年假期日數 (按曆日計算) |
可累積的最多日數 | 備註 |
---|---|---|---|
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或以上 | 55.5 | 365 | 較高的假期賺取率及累積限額適用於服務滿十年的人員 |
總薪級表第14點或以上至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 | 31.0或40.5 | 120或180 | |
總薪級表第14點以下 | 22.0或31.0 | 60或120 | |
第一標準薪級 | 14.0或22.0 | 50或100(適用於按長期聘用條款聘用的人員;其他人員的累積假期限額為45或90天) |
公積金計劃是一項退休福利制度,適用於在2000年6月或之後按新公務員入職條款受聘並在試用期及/或合約期屆滿後轉為新長期聘用條款的公務員。
(a) 公積金計劃下的正常退休年齡,為55歲(如屬一般紀律部墜人員)、57歲(如屬某些指定的紀律部隊職級)及60歲(包括所有律部隊以外的人員); (b) 政府對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包括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按累進供款率計算如下-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的人員。
(由2016年4月1日起生效) 適用於新編制公務員
自行租屋津貼 (由2017年4月1日起生效) 不適用於新編制公務員
適用於新編制公務員
膳宿津貼發給奉命離家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付還期間引致的必要開支。如在香港境內離家執行職務每天連續12小時或以上,可獲發給本地膳食津貼。如奉命離港公幹,則可獲發在港以外的膳宿津貼,津貼額因國家╱城市而異。
標準津貼額(每日)公務員事務規例第712(1)條 | 特別津貼額(每日)公務員事務規例第712(2)及(3)條 | ||||
---|---|---|---|---|---|
薪金 | (元) | 25% (元) | 50% (元) | 75% (元) | 125% (元) |
總薪級表第6點及以下或同等薪點 | 75 | 19 | 38 | 56 | 94 |
總薪級表第7至13點或同等薪點 | 114 | 29 | 57 | 86 | 143 |
總薪級表第14至33點或同等薪點 | 144 | 36 | 72 | 108 | 180 |
總薪級表第34點及以上或同等薪點 | 151 | 38 | 76 | 113 | 189 |
津貼額類別 | 津貼額 | |
---|---|---|
額外職務津額 (適用於文職職系)及紀律部隊附加職務津貼 | (因應個別額外職務的實際情況釐定) | |
辛勞津貼 (只限文職職系) | (因應個別情況而釐定) | |
輪班工作津貼 (只限文職職系)每一指定曆月內不定時工作25至49小時每一指定曆月內不定時工作50小時或以上 | (每月)634元(每月)1,258元 | |
黑色暴雨警告當值津貼及颱風當值津貼(只限文職職系) | 每小時為有關公務員月薪的1/140(可以每半小時為單位計算) | |
紀律部隊職系特別津貼 | (因應個別情況而釐定) | |
制服(及用具)津貼 | (因應個別情況而釐定) |
較低津貼額 (每一指定曆月內隨時候召時數由96至250小時不等) | (每月) 315元 |
較高津貼額 (每一指定曆月內隨時候召時數達251小時或以上) | (每月) 630元 |
(由2006年7月3日起生效) 不適用於新編制公務員
符合資格的公務員可申領內地及本地教育津貼,以支付子女在內地或本港接受中、小學教育的費用。第一標準薪級人員、試用人員、獲確實聘任為常額及可享退休金編制的人員、合約人員或由"個人薪酬"開支項目支薪的臨時人員,只要是在2000年6月1日前獲發聘書而加入政府,均可申領內地及本地教育津貼。